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技术合同登记处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2-09-07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技术合同登记处是1989年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政府行政职能,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我省技术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规范技术市场,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国家对科研机构与个人所进行的科研开发、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保护科研机构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快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处技术力量雄厚,工作科学严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所开具的证明科学权威。 欢迎相关单位及个人前来办理认定、登记等。

       一、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相关知识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种类: 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相关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当事人可以持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科学技术有关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同时可以从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位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计入工薪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必须持省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

       1、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联系方法 :

       山东省科协技术协会合同登记处

       地址:济南市朝山街80号

       邮编:250011

       电话:(0531 )86071946

       传真:(0531 )86925430

       电子邮箱:zxzx@sdas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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