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http://www.cast.org.cn/art/2020/3/11/art_461_116011.html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12

科协机关党发审字〔2020〕11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科技社团党委:

现将《中国科协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对中国科协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规范直属学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举措。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对2018年以来直属学会履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负责人有变动的或履职2年以上的,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补充审计,按照本制度要求,将审计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中国科协机关党委

2020年3月10日



中国科协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科协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中国科协直属学会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强化对中国科协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规范直属学会经济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结合中国科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协直属学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宏观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科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国科协中心工作,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坚持推动履职尽责。着力检查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坚持依法依规审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法规制度和中国科协有关制度有序开展。要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直属学会,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且办事机构支撑单位是中国科协或其直属单位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履行直属学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直属学会负责人。

直属学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17〕336号)由民政部负责,办事机构支撑单位保留审计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并将审计报告和整改报告送中国科协机关党委、计划财务部和学会学术部备案。

第五条  审计主责单位。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责单位是直属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负责组织对所支撑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学会审计工作,支持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审计人员保障。直属学会的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可以委派具有经济责任审计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组织对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把关;或委托具有经济责任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培训,确保审计职业胜任能力。

对直属学会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执行利益关系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经费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经费列入办事机构支撑单位预算。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学会章程和制度情况;

(三)学会重要发展规划和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六)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学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学会负责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原则上任职二至三年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将学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由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需要对同一学会多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学会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学会送达审计通知书,所在学会应及时通知被审计负责人审计事项及提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期限并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学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学会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学会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学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学会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巡视报告及整改报告、业务档案、机构编制及人员、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学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负责人和所在学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条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学会的意见。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核把关,对所采用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学会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出具后,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学会落实整改,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报中国科协机关党委、计划财务部和学会学术部备案。

涉嫌违纪违法事项应及时按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学会应当认真研究审计提出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被审计学会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学会的审计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学会评优、项目经费申请、确定学会负责人任职资格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应督促被审计学会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要求被审计学会按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学会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对被审计学会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约谈;中国科协有关职能部门视情况给与取消学会评优资格、暂停或取消项目资助、暂停或取消拨付款项和取消相关人员学会任职资格等处理。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