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创客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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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才办发〔202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济组发〔2019〕17号)精神,加快建立志愿创客导师队伍,全面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泉城“双创”特色载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客导师的聘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客导师聘任条件与申请

第三条  每年从知名创客、企业家和技术专家中择优聘任一批创客导师,为创客人才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创客导师聘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政策,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专业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3.近两年内累计参与创新创业咨询服务、培训指导等相关活动不少于6次。

4.获得过区(县、功能区)级以上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荣誉(称号)1项以上。

第五条  申请聘任创客导师,由创客导师所在单位进行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创客导师聘任申请表。

2.创客导师履职尽责承诺书。

3.附件材料: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申请人参与创新创业咨询服务、培训指导等相关活动证明,获得区级以上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荣誉(称号)等材料。

 

第三章  创客导师工作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六条  创客导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提供创业策划、技术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保持与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对全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参与创新创业咨询指导等相关活动不少于3次。(四)保守创新创业载体及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的技术、

商业等方面的有关秘密。

第七条  创客导师主要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新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新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客导师与创新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新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新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新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技术研发、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它创新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政策宣讲等。


第四章  创客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每年择优聘任一批创客导师,聘任程序如下:

1.申请创客导师按照聘任条件编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由创客导师所在单位提交至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2.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聘任条件,择优确定创客导师初步名单。

4.创客导师初步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下文公布创客导师名单。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确定的创客导师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由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创客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科技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合格的可根据创客导师意愿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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