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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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高水平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进一步加强对“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共同体高水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评价对象为省科技厅批复建设的共同体。省科技厅对共同体实施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绩效评价,并会同推荐部门(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

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推动共同体高标准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支撑产业提质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激发产业动能为导向,遵循“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注重实绩、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等政策文件。

(二)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的山东省共同体建设方案等材料。

(三)共同体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定期进展报告、自评报告等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统一部署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审核、确定评价报告,推进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共同体推荐部门(市)负责制定共同体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共同体编制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审定自评报告、审核评价基础资料,督导共同体落实评价意见。

第八条 共同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基础资料,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

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包括:共同体建设方案(任务书)、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共同体制定的相关管理运行制度;财政补助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建设期内取得各类科技成果相关材料、获得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资料数据等。

第九条 共同体建设牵头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开展绩效自评,督促、协调共同体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视需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次开展,经批复的共同体均须参加绩效评价,并按资金流向进行延伸评价。绩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特色指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总分为100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不合格。良好以上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80%。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情况。包括共同体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共同体运行和管理制度健全和运行情况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共同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及运行情况;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

(三)产出情况。包括:

1.开展技术研发和协同创新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情况;承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等方面情况。

2.取得科技成果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获得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获得新品种、新装置和新产品等成果产出。

3.推动产业化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培育孵化企业、带动中小微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

4.科研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情况。包括研究团队建设情况;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及团队情况等。

5.带动引领产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共同体培育、招引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推进产业发展壮大情况;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6.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国家级创新平台创建情况;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研究院、实验室、孵化器、中试基地、服务联盟等自主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

(四)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重点评价实现新增产值、效益和税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技术服务收入等。

(五)共同体特色亮点工作。包括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国际技术合作、重大国际市场竞争,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共同体其他特色亮点工作等。本部分工作特别突出的,期满绩效评价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三)发布评价通知,共同体推荐部门(市)提报自评材料,包括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年度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等。

(四)审核评价。通过查验资料、实地考查、专家评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报告。

(五)根据共同体自查报告、第三方评价结果等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共同体是否持续支持及支持强度的重要依据。每家共同体支持金额按4000万元计算,建设初期拨付40%,中期绩效评价、期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其中:“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额外补助,并在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期满验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额外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共同体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共同体推荐部门(市)应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工作经验,组织共同体开展问题整改,提高共同体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共同体及牵头(依托)建设单位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共同体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绩效评价等次直接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省科技厅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与绩效评价相关的业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方人员须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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