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24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或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时间安排


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1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


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入库评价路径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登记。注册成功企业点击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严格执行入库标准。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加强评价工作队伍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各市科技部门(含区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针对各种行政处罚和违法信息等风险预警内容,及时与相应管理部门沟通对接并进行核验判定,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要求的企业不予入库。


(三)加强评价服务工作日常监管。各市科技部门(含区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要强化参评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各市科技部门按程序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各市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要积极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四)加强评价服务工作总结分析。各市科技部门(含区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同时,要认真开展专题分析与评估,及时总结报送提炼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4日


×